完税凭证,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。
完税凭证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,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
原始凭证,还是金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凭证。
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,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的税收政策,
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,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,都有重要意义。
《税收征管法》第34条规定,“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,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”。
根据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完税凭证的种类有:
各种完税证、缴款书、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。
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纳税人部分
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、地址、开户银行、账户、电话、经济性质、隶属关系等。
税源部分
包括税种、类别、产品名称、计税单位、计税数量、计税单价、计税总值、营业额、所得额、销售收入额、所得税额、税率等。
税收部分
包括应纳税额、总计金额、扣除金额、应纳所得税额、减征或抵免税额、附加收入、滞纳金、预算科目等。
征管部分
包括征收机关(委托代征、代扣单位)、填票人,复核人、填票日期、税款所属期、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。
其他部分
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、预算级次、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、
收款日期、会计分录、备注,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。